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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保安全促发展”十条安全生产举措

来源 : 鲁网    时间:2023-06-26 15:17:32

6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保安全促发展的10条安全生产举措。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推进,聚焦“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目标,围绕打造“全要素”前置服务体系、“差异化”严格审慎监管体系、“联动型”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出台保安全、促发展的10条务实举措,努力营造效率高、服务优、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建立“1+21+N”宣教培训服务体系。按照“市安委会+21个市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N名安全专家”模式,由监管执法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家、法律顾问和健康公益组织专家组成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宣讲团,每月确定一个主题,采取“云上直播”、集中培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针对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开展定向培训宣讲。

创优“政保双联”事故预防体系。健全高危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机构事故预防联动机制,“1+X”差异化服务指南和“惠企助安”公益活动。今年5月份印发了《青岛市“政保双联”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专项行动方案》,围绕23项重点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开展系列活动,“企业吹哨、保险报到、专业服务、政府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组织开展的“惠企助安”公益活动,已为2787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专家指导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精致化”管理。一是扩大“秒批+承诺制”实施范围,对无需进行现场核查和法定公示的事项全部实施“秒批”服务。二是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开展“嵌入式”“订单式”服务指导。三是整合优化“嵌入式服务”“秒批+承诺制”“三零e办”等服务方式,建成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数字化审批服务场景。四是编制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精致化”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五是动态调整发布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要素、办事指南。

实行说“不”事项提级管理。一是按照“不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诉求不得说“不”;二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按规定予以办理答复,对难以办理或者拟说“不”的事项,未经请示上一级领导不得直接说“不”;三是向社会公开市级和各区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负责人联系电话。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刚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和守信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严格落实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约谈培训、行业或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

深化“差异化”监管执法。一是动态调整直管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清单和“红黑名单”企业,每年对重点企业进行计划性检查,对一般企业以“双随机”抽查为主。二是对纳入守信“红名单”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三是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四是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规范实施“执法+普法”模式。坚持“一次执法一堂课”理念,规范实施启动、检查、合议、反馈“四步检查法”,采取“执法+普法”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检查全过程。主要是利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人员为重点对象,执法人员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讲解常见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患以及整改措施,现场为企业答疑,凡予以行政处罚的,向企业说明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实现从“事后普法”到“提前送法”的转变。

持续优化“执法+服务”措施。一是定期公布直管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执法事项;二是编制发布“三个清单”,指导企业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查纠;三是落实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制度,提前15日在门户网站公示本级月度执法检查企业名单,在检查前企业如有诉求,由相应监管人员及时进驻企业给予指导帮扶。四是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一是凡触犯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的依法从严处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纳入“红名单”管理拟上市和“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一般行业企业,执法检查首次发现的制度管理类违法行为和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一般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在整改期内且正在整改的事故隐患,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对依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附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信用修复的权利和相关要求。二是对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公示或管理期限届满前已纠正全部违法失信行为的,接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反馈企业或上传信用网站,为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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